:诸葛亮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作用

:诸葛亮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作用

诸葛亮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杰出政治家,其法律思想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并不意味着它就失去了作为法律文化的存在价值。文化是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文化。诸葛亮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具有借鉴作用。

就社会这一宏观层面来看,法律秩序的形成、持久和稳固,仍有赖于道德秩序的形成。就是说,只有把法律规范内容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变为人们的行为模式时:诸葛亮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作用,法律的实现才可以期待,而法的社会化过程无疑需要道德的支撑和培育。

像诸葛亮选拔官员,尤其是担负重大责任的高级官员时对德的重视,对我们就有启示作用。因为法律必须由一大批行政管理人员和司法人员来加以执行和适用,如果握有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官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以权代法,以权废法就会随时出现。如此一来,法律能否真正实施就成为一件完全受偶然性左右的事情。

一、思想渊源

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巨大而深远影响的理论学派有两个,一为法家,一为儒家。法家最为“重法”,它主张治理国家必须实行“法治”,不能“任德”;儒家则认为统治者应该实行“礼治”(“德治”),对民施以宽惠之政,主张“德主刑辅”。

法家的“法治”与我们今天所说的与民主政治相连的法治观念是截然不同的。法家维护封建君主极端专制统治的“法治”理论本质上仍是人治。法家的理论有其历史进步性,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要求,因而为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国君所接受。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就是按照这一理论开创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权模式。

但是法家的理论也有消极作用,如“专任刑罚”、“专任狱吏”等。秦朝的灭亡宣告了法家思想的破产。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并未受到当政者的青睐,而被认为是“迂远而阔于事情”。随着秦朝灭亡,法家理论的失势,礼教逐步复兴起来。

统治阶级也逐步认识到儒家思想非常适合宗法等级社会和君主专制统治的实际需要。从汉武帝时期直至隋唐,儒家思想对法律影响的过程就是儒家经典法律化或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这种正统的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综合了各家学派的思想精华。在法律面前,它强调了封建等级观念,即君主与臣民的地位不一样,贵族与庶族的地位相区别。其次,德主刑辅,任德不任刑,但又不放弃刑罚这一手。

那么儒家思想在哪个朝代在我国占据统治地位,从东汉末年到三国鼎立这一时期,为什么重法的呼声又高涨起来以至形成一股“名法”思潮,并进而影响了诸葛亮等政治人物的治国理念了呢?这和诸葛亮所处的时代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二、时代背景

1.政治

诸葛亮所处东汉末年,是社会、政治极其混乱而动荡的时代。宦官、外戚轮番夺权屠杀,王权衰落,纲纪败坏,政治成了极为卑劣的权力争夺,丧失了应有的调节功能。直到“中平内宫事变”,袁绍杀尽宦官才得到结束。

接之而来的就是董卓之乱和军阀混战的局面,东汉王朝名存实亡。外戚、宦官专权首先遭到破坏的就是国家的政治秩序。尤其是宦官,他们原是宫中服侍皇帝后妃的仆人,竟也可以充任朝官,其养子后袭封爵也成为定制。

这种状况已经破坏了“三纲五常”思想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君为臣纲”。也就是说封建法律思想中关于君尊臣卑的一些价值观念遭到了践踏。而“君为臣纲”应该是封建法律制度所极力维护的,但这时的法律已经无能为力。

同时,由于封建统治者信奉的是在法律面前等级之间的不平等,君主和臣民、贵族和庶族法律地位相差甚远。这一观念更为那些掌握了权力的宦官集团或外戚集团徇私枉法、坏法乱法大开方便之门。

2.经济

东汉后期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东汉政权是在豪强大族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因而大地主田庄经济是东汉建立后贵族豪强集权势力侵占田地长期发展的结果。

田庄经济规模非常宏大,大量土地被兼并的后果就是农民失去了土地,破产流亡,或依附于大地主田庄经济,接受极为苛重的剥削和压榨。这就是东汉以来农民起义不断爆发的经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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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也包括两晋南北朝时期),阶级结构也有了变化。门阀世族取代了秦汉时期世家地主的地位。豪强大族占有大量土地,也占有大量人口。他们的依附民不交纳租税也不服徭役,其结果是多一户依附民,国家就少一户编户民。

豪门士族与官府间对劳动人手的争夺斗争十分尖锐。同时,这些大地主田庄一般拥有私人武装,农闲时就驱使青壮年农民充当部曲家兵,随时防御农民在饥寒之时铤而走险,袭击豪强田庄。

3.思想

豪强大族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优势力量过度膨胀,对国家政权及其统治秩序造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对于仍处于封建化进程中的要求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的统治者来说,他们仍然需要这种秩序,需要用法来维护和保障这种秩序。那么“重法”就成为这个时期的一个客观要求。

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一些正直的官僚士大夫、太学生以及中小地主阶级对豪强士族在政治经济上的特权、黑暗和腐败极其不满儒家思想在哪个朝代在我国占据统治地位,他们形成了一股反宦官专权、反豪强兼并的政治力量。在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过程中,相继出现了清议之风和党锢事件。

在“清议”盛行期间,同时出现了一批政论家、思想家,他们揭露抨击现实社会的矛盾和弊端,兴起了社会批判和主张改革的进步思潮,以寻求解决当时社会危机的出路,这就是汉魏之际“名法”思潮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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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法”思潮实质上是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和修正。由于西汉以来董仲舒所创立的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到西汉末年哀平之世,变成了儒家经典和神学迷信进一步结合起来的谶纬神学。

封建统治者企图借助神学迷信,以“天命”和“神”的启示来欺骗奴役人民。正统法律思想逐步走向僵化和堕落。严重的社会政治危机使统治阶层中各派政治势力(如豪强、宗室、外戚等)为争夺政权展开了激烈而复杂的斗争。

他们把各自的政治利益,加以经义的比附和神化,谶纬神学即成为统治阶级各派政治势力斗争的工具。谶纬经学遂成为一时居于统治地位的思想和重要的立法原则。不仅发布诏令,颁定法令,施政用人方面要引用谶纬作印证,而且人们的思想行动也要以谶纬经学为准则。

在谶纬神学占据统治地位的同时,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的矛盾纷争也存在着。到东汉末年,郑玄等十余家以经义解释法律,泛滥成灾。法在形式上失去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极不利于法制的实行。

在谶纬经学开始大行其道的时候,就有所谓“异端”思想家同他们唱反调了。桓谭、王充就明确反对“天人感应”论,激烈批驳谶纬迷信。在德刑关系和立法思想上桓谭、王充等也提出了较为切合实际的主张。桓谭提出治理国家必须礼法结合,“王霸”并用。

王充继承桓谭的法律思想,提出“文武张设,德力具足”的法律原则。王充肯定“礼”的主要作用,但他反对正统儒家空谈礼义,而是把物质生活条件作为礼义道德教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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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东汉后期,以儒为宗又涉猎申商杂说的思想家们,感到正统的“德化”方案只是一种理想儒家思想在哪个朝代在我国占据统治地位,却不能治乱世。崔实主张用“法治”治乱世。他认为“德教”是“兴平之梁肉”,“刑罚”是“治乱之药石”。如果用“德教”治乱世犹如用梁肉(精美的饭菜)治病,用刑罚治太平之世就如用药石滋补,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王符认为空谈德化就是不明变通之理。他主张加强君权,认为人君治天下“要在于明操法术,自握权柄而已矣。”总之,崔实、王符等虽然主张德刑关系可以“变通”而用,但是谁也没有像先秦法家那样彻底否定“德治”。但他们突出强调“法度明正”、“明法度”、“正法令”:诸葛亮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作用,要在立法偏私的条件下,严守法制、执法公允。

总之,东汉后期政治上、经济上的现实和“名法”思潮的兴起,为三国时期的政治家们革除弊政,重视“法治”提供了条件,都为诸葛亮法律思想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三、总结

虽然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儒家礼法思想体现在现实法律制度中的必然结果,它会造成道德与法律的彼此损害,道德的法律化容易产生社会普遍的虚伪人格,而法律的道德化则容易损害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但“以礼入刑”对当前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现代法学家倾向于使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相对分离开来。这就意味着,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来对付所有道德上的恶行。在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须的条件下,法律才会强制执行最低限度的公共道德。

那么“在一个合理的限制下把道德的义务规定为法律的义务,也是对道德的彰扬”。总而言之,在我们走向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告别传统,但是传统法律思想中,一些可资利用的资源,我们也要扬弃地吸收、继承和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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