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论语集注》(十二):礼的作用

朱熹论语集注》(十二):礼的作用

朱熹《论语集注》(十二):礼的作用

1.12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朱熹《论语集注》(十二):礼的作用

【笔者注】本章讲的是礼的作用。朱熹《论语集注》: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按照朱熹的说法,礼是天理之一部分。何谓天理?由于本章重在谈“礼”,“天理”一词在这里只作简要探讨。笔者将在颜渊第十二篇第一章(12.1)中,对“天理”与“人欲”一对范畴作充分讨论,敬请关注。

《朱子语类》:“若在理上看,虽则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然亦但有其理而已,未尝实有是物也”;“要之,理之一字,不可以有无论,未有天地之时,便已如此了也”;“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有理,便有气流行,发育万物”。由此可见,朱熹所说的“理”产生在万物之先。“理”产生阴阳两气,气化生万物,而理又存在于气和气所化生的万物之中。这充分说明,朱熹的理学基础是先验论,属唯心主义。

《朱子语类》又说:“理在人心儒家思想的和谐社会,是之谓性。性如心之田地,充此中虚,莫非是理而已。心是神明之舍,为一身之主宰。性便是许多道理,得之于天而具于心者”。这些道理,因来自于天,故称天理。

朱熹《论语集注》(十二):礼的作用

按照朱熹的意思,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前,天理即已经存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后,天理进入人心。人们把天理适用于人世间。天理的正当性是不容怀疑的。礼若是天理之一部分,也应当产生于人类社会产生之前。笔者认为,朱熹的这一观点说的是精神产生于物质之前,是从唯心主义的角度来说的。从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天理产生于世界产生之后,有了世界,才有了天理。天理即指自然规律。礼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之一。有了人类社会,才有了礼。礼不是天理,不是上天创造的。礼是人类社会的规则,是人类创造的。

礼具体指什么?笔者在此作一番梳理。笔者认为,在中国古代,“礼”是最重要的一个字。“礼”原是宗教祭祀仪式上的一种仪态,并没有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方面的意义。《说文解字》说:“礼,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

阶级社会出现后,人类开始有等级之分,宗教祭祀随之出现身份的限制和区分,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在商代,“礼”具有了社会身份制度方面的意义。周朝初年,为巩固统治,周公在殷礼的基础上,重新制订礼乐,将作为社会身份意义的“礼”制度化、系统化,礼成为一种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到了春秋时代,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原有的等级制度被破坏,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但由于周代礼制非常完善、周密,仍为士大夫所向往。论礼最多,并自成体系的首推孔子。孔子一生以诗书礼乐教弟子,《论语》中有34处记载孔子论礼。孔子从理论上说明礼的重要性,强调立身治国都非有礼不可,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钱穆认为,礼就是“古代之遗制旧列,与本朝之成法”,就是“法、典”,包括法律、制度、礼仪等。这从荀子的话中可以得到印证:“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朱熹《论语集注》(十二):礼的作用,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定分止争正是法律的功能。因此,孔子所说的礼指的是我们现代所说的法律制度、礼节仪式等。)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儒家思想的和谐社会,成为人的德行之一。李悝制《法经》,法律的名称开始出现,法律从礼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主要的社会规范。到了秦汉时期,法律与礼分立并行。礼具有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两方面的含义,成为儒家思想的支柱,但已经不包括法律在内。自秦汉以后,礼所主张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开始反过来融入法律,到唐代,以礼入律最终完成。也就是说,礼与法经历了一个易位的过程,孔子时代的“礼”变成了唐代及以后的“法律”。唐代以后,礼虽然还存在,但主要内容已经变成礼仪、礼节等。

儒家思想认为,作为等级制度的“礼”,是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强调的是“名位”,也就是孔子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个人遵守符合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按照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选择相当于其身份的礼,就可以达到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朱熹《论语集注》(十二):礼的作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理想社会秩序就可以维持,国家就可以长治久安。反之,弃礼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 “礼不行则上下昏”,理想社会秩序和伦常就无法维持,国家就不可得而治。作为伦理道德的“礼”,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要做到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等级制度是“礼”的本质,伦理道德是等级制度的外在表现。统治者通过向人们灌输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伦理道德观念,束缚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的行为,把人们变为统治者的忠实奴仆,达到维护等级制度的目的。由于具有以上特点,以礼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的治国之道儒家思想的和谐社会,自汉武帝确立其主导地位后,统治中国近二千年,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在近二千年的历史进程中,虽然统治者换了一茬又一茬,但是,以礼为核心的等级专制制度没有改变,以礼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支配地位没有改变,中国社会陷入了兴亡历史周期律的怪圈,中国人民被儒家思想驯化得没有任何权利意识和斗争精神,成为等级专制制度的忠实奴仆。清朝末年,面对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连反抗意识都匮乏的中国人民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中国的志士仁人终于认识到儒家思想的落后与保守,掀起了批判儒家思想、打倒封建礼教、提倡平等自由民主博爱的新文化运动。主张阶级斗争,提倡民主自由的马克思主义适应了中国社会的需要,取代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引导中国人民取得了反帝反封建的伟大胜利。

今天,以平等自由民主为基本理念的法律取代了以等级特权专制为主要特点的礼法,成为中国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制度。礼作为等级制度,已经不存在,但是,礼主张的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伦理道德仍然在中国社会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礼的某些形式—礼节、仪式仍然在中国社会中延续、保留着。我们要以平等自由民主博爱的现代理念为指导,坚决反对和抵制等级特权专制思想的影响,巩固和发展民主制度(毛泽东在与黄炎培谈话时曾讲过,我们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新路,那就是民主),争取和保护权利自由,对现代社会的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伦理道德作出新的解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大胆创造,推陈出新,为人们提供具有现代精神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朱熹《论语集注》(十二):礼的作用

今天的“礼”字与孔子时代相比,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辞海》解释“礼”有五种含义:1.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如礼制、封建礼教。2.由风俗习惯形成或人为规定的仪式,如典礼、婚礼。3.表示尊敬的态度或言行,如敬礼、有礼貌。4.敬重,以礼相待,如礼贤下士。5.表示庆祝、感谢或敬意的赠品,如礼物、礼品。在社会生活中,“礼”字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表示尊敬、敬重,也指某种礼节、仪式。这与孔子所说的礼大不相同。孔子所说的礼指的是我们所说的法律制度、礼节仪式和一种道德,孔子时代没有法律这一名词,当时的礼主要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

从全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先王之道指的就是礼,“先王之道,斯为美”是一句,后面的“小大由之,有所不行”是一层意思,“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是另一层意思。“小大由之”后的标点应为逗号,“有所不行”后面的标点应为分号。皇侃、邢昺注疏也是把“小大由之,有所不行”合在一起讲的。

结合上面对礼的解释,即礼指的是法,全句这样翻译较为合适:法律的作用,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为最佳。先王创立的治国之道—礼法是非常美好的,但是,如果事情无论大小,都按照礼法来进行,也有行不通的时候;当然,如果为和谐而和谐,不用礼来规范指导人们的行为,也是不行的。

从本章可以得出三点认识:

一是法律实施的目的是追求和达到和谐。法律是以强制为手段,但目的却不是为了强制,而是为了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为了达到社会的稳定与有序。如果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更激化,法律的实施就存在问题,法律实施的目的就没有达到。有人说,法律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这无疑是对的,但追求公平与正义又是为了什么?还是为了和谐、和睦。只有达到了公平与正义,和谐才能实现。有时候,虽然实现了和谐,却没有实现公平与正义,但矛盾却解决了。这也是可以的。

二是法律不是万能的。虽然事事都有法律作为规则,作为保障,但应当承认,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有时候,问题需要道德来解决,有时候,问题需要革命来解决等等。在正常社会秩序范围内,法律可以解决绝大部分问题,但解决不了制度变更的大问题,解决不了家长里短的小问题。法律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

三是不能无原则地追求和谐。和谐是我们追求的目的,但不能为了追求和谐而放弃正义、放弃法律。虽然有时候没有达到公平正义,却达到了和谐,但这只是个别情况。法律规定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公平正义与和谐是一致的。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只有按照法律来解决矛盾和问题,实现的和谐才是正当的、合理的,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笔者译】有子说:“法律的作用,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为最佳。在先王的治国之道里面,这一点是最美的。法律不是万能的,大小事情都按照法律来解决,也有解决不了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如果为和谐而和谐,不用法律进行节制规范,也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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