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思想的渊源和发展脉络有所了解的了解

韩非子思想的渊源和发展脉络有所了解的了解

三、法家代表人物及其思想概说

法家代表人物众多,通常被分为前期法家、中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在此,我们只选择各个时期的几位代表人物来介绍其思想观点,以期能管中窥豹,让我们对法家思想在整体上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从而对韩非子思想的渊源和发展脉络有所了解。

(一)前期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前期法家主要包括春秋末期的政治家管仲、子产、邓析、李悝和吴起。他们在各国从事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为法家学说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管仲

管仲(约前725年—前645年),名夷吾,字仲,齐国颍上人。管仲辅佐齐桓公厉行改革,推行了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措施,使齐国迅速强大起来,成为春秋时期号令诸侯的第一个霸主。管仲不否认礼仪道德的作用,但是更重视法律的作用。

管仲把礼、义、廉、耻看作为政的四项原则,即“四维”(20),认为这四项原则如果不能坚持,国家就会灭亡。(21)但是他反对空谈礼仪法度,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22)的治国理论,认为发展经济、改善百姓的生活,是称霸于诸侯的物质基础,也是稳定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重要前提。

管仲主张以人为本,认为法爱于民,法治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利民。“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23)“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24)管仲认为法律的实行离不开民众的支持,因而法律的制定要顺应民心,“民之所欲,因而予之;民之所否韩非子思想的渊源和发展脉络有所了解的了解,因而去之”(25),以期“令顺民心”(26),君主不能随心所欲地制定法令,而要根据民众的意愿制定法律。

2.子产

子产(?—前522年),即公孙侨,字子产,又字子美,是郑国的贵族,在公元前543至公元前522年执掌郑国国政。他在中国历史上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主张以“宽”、“猛”两手治民,对后世影响颇深。

公元536年,子产为了巩固改革的成果,使全国上下有章可循道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主张,“铸刑书于鼎”(27),“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把法律以成文形式公之于众。子产此举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公开性和客观规范性,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改变了夏、商、西周时统治者临事擅断,议而定罪的传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创举道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主张,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同时掀起了春秋时期法制变革的浪潮。子产“铸刑书”不但标志着成文法时代的到来,也标志着春秋时期各国的法律已经处于由依附礼治到独立发展,由秘密到公开的过渡中,自此制定条文准确而又规范划一的法律制度,开始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从而为法家的“法治”开辟了道路。

子产在统治方法上第一个提出了“宽”、“猛”两手治民的策略。“宽”就是采取道德教化和怀柔的方法,“猛”就是采取严刑峻法和暴力镇压的方法。子产在执政期间,主要是以“宽”待民,主张“为政必以德”。(28)子产认为“以宽服民”是很好的统治方法,但是这要求君主自身有“德”,而这并不是每个君主都具备的,子产临终前嘱咐他的继任者说:“只有德行高的人才能以宽服民,否则还不如退而求其次,采用凶猛的政策。”(29)子产提出的“宽”、“猛”两手策略,对儒、法两家的思想影响都很大。后世的儒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宽服民”,主张立法从宽。法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猛治民”,主张立法从严。

3.邓析

邓析(约前545年—前501年),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邓析的思想与子产不同,他主张“事断于法”(30),即必须以“法”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曲直的标准。邓析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荀子谓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31)

邓析坚决反对礼治,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而且也反对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产所铸造的刑书,私下编订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写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除编“竹刑”外,他还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并以类似律师的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邓析坚决主张法制改革,反对带有礼治色彩的“刑书”,表现出很强的革故鼎新的法治意识。

4.李悝

李悝(约前455年—前395年),战国时魏国人。李悝是辅佐魏文侯实行变法的中心人物,他曾以“魏文侯相”、“魏文侯师”的身份主持变法,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李悝最突出的事迹就是在整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所颁布的法律的基础上,编纂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郭沫若认为“李悝在严密意义上是法家的始祖”。(32)

根据现存史料记载,《法经》共分六篇,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亦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33),所以将《盗法》、《贼法》列为第一篇和第二篇,以维护统治秩序,保护财产所有权。《囚法》、《捕法》两篇是关于缉捕盗贼的规定,《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法》是根据具体情节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类似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法经》是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原则等分立篇目,显示了较高的立法成就,它初步创立的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以及严惩盗贼罪的立法宗旨,垂范于后世,影响深远。

5.吴起

吴起(约前440年—前381年),卫国左氏人,战国时期的政治家、军事家,一生历仕鲁、魏、楚三国,在内政、军事上都有极高的成就。

吴起在楚国变法的基本原则是“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34)他认为楚国之所以贫弱,就在于旧贵族的势力过于强大。“大臣太重,封君太众,……此贫国弱兵之道也。”(35)所以他主张加强君主的权力,剥夺旧贵族的“有余”来补新兴利益集团的“不足”。为了能够自上而下地贯彻变法原则,吴起坚决主张“明法审令”。(36)他厉行“法治”,要求大家克服一己之私,奉公守法,不计毁誉,坚决执行法令。吴起还大力整顿楚国的吏治,纠正以私害公的不正之风,并禁止纵横家进行游说,以防内外勾结,破坏楚国的变法。楚国原来比较落后,经过吴起变法,很快强盛起来。与吴起同为卫国人的商鞅,受吴起的影响也很大,如在商鞅变法中的“徙木立信”和“什伍连坐”都是仿效吴起的措施。

(二)中期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中期的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他们的主要贡献在于不仅创立了系统的法治学说,而且把这些学说应用于当时的法制建设,推动了法律在政治中的运用。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形成了先秦法家三个不同的流派。

1.商鞅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出身于卫国贵族,又称卫鞅或公孙鞅,获封于商,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

商鞅不但是先秦法家中变法最有成效的政治家,而且是法家思想体系的奠基者之一。商鞅在二十余年的政治生涯中先后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明法重刑,推行法治。

商鞅把法家的“重刑”发挥到了极端,在立法上规定了严酷的刑种,主张“轻罪重罚”。为了贯彻重刑与法治原则,树立法律的权威,商鞅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均应当受罚。另外,为了有效地禁奸之过,在“秦律”中增加“连坐”、“告奸”之法。把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组织起来,一家有罪,邻家举报,如果不告发,则其他家也将受到牵连。告奸者受到重赏,不告奸者处以重刑。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

一是增加财政收入,按户口征收军赋,明令将传统的宗法大家族析分为个体小家庭,禁止“父子无别,同室而居”(37),以扩大国家的税收来源。二是奖励军功,奖励耕织。以农业为本、工商业为末,种田织布好的可以免除徭役,从事工商业及因懒惰而贫穷的,则收为官奴。(38)废除井田制,鼓励开垦荒地,重新划定土地疆界,实行土地私有制。

(3)运用法律手段强化中央集权,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重新调整行政区划,普遍推行县制,地方官县令、县丞由国君直接任免,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权力的垄断,集权于中央。(39)取消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军功授爵,除了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爵禄和贵族身份。

商鞅变法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使原本落后的秦国迅速强大起来,由不被人重视的“夷狄之邦”一跃成为战国时期“兵革大强,诸侯畏惧”(40)的强国,为后来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申不害

申不害(约前385年—前337年),亦称申子,韩朝侯时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41),使韩国政局稳定,百姓生活富裕,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42)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可见,申不害的思想有道家的渊源。申不害将法家的“法治”思想与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43)相融合形成了法家“术治”的一个分支。先秦法家中,申不害以重“术”而著称。

申不害认为君主有了势,有了法韩非子思想的渊源和发展脉络有所了解的了解,地位还是不稳固的,还必须有术,这样才可以使臣下慑服,防止大臣欺骗君主、阳奉阴违、专权乱国,甚至弑君犯上。“术”译为今义就是“方法”、“手段”。申不害讲的“术”主要是指君主治国之术。首先,申不害认为君主应当有一套公开的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来治理国家,尤其是治理官吏。这种公开之术,实际上就是主张君主“缘法而治”。清文献学家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辑《申子》中说:“君必有明法正仪,若悬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也就是说,君主根据臣下的才能授予官职,“正名责实”,据以进行赏罚。官吏应当各司其职,不得失职,也不允许越权,否则应处以重刑,其目的就是防止臣下篡权。其次,申不害认为除了“循名责实”之外,君主还应有一套“藏于无事,窜端匿迹,示天下无为”(44)之术,即“无为而治”,以静制动。申不害的“无为之术”要求君主不要将好恶喜怒示于臣下,以免臣下揣测君主的意图而投其所好,从中渔利。这样,君主就可以识别忠奸善恶,防止被臣下蒙蔽和左右,做到“独视”、“独听”和“独断”,以加强其统治。(45)

3.慎到

慎到(约前390年—前315年),赵国人。早年曾学“黄老道德之术”(46),其思想体系是既“尚法”也“重势”。先秦法家中,慎到以重“势”著称,所谓“势”指的就是君主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势。

慎到“尚法重势”思想的确立是从批判儒家“人治”思想开始的。慎到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夺与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多,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47)“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也。怨之所由生也。”反之,如果君主能“事断于法”(48),依法而给人们以应得的赏罚,做到“法之所加,各以具分”(49),就能“怨不生而上下和”。(50)君主不用法治而以个人好恶治理国家,那么,赏罚的标准就是出自君主的内心,也就是“人治”。这样的赏罚很难做到公平,而不公平则难免是人产生怨气。相反,以法为标准来赏罚,由于有统一的标准,则不会使人产生怨气。在慎到看来,法律即使有不完善之处,有法也总比无法好,因为法可以统一人心,“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51)

同时,慎到认为儒、墨两家的“尚贤”主张是致乱之道。尚贤不但不利于君主权势的加强,反而会削弱君主的地位,“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52)慎到通过对“尚贤”的批判,确立了重势的思想,即“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53)

慎到认为君主要实行“法治”,使臣民服从法令,就必须掌握权势。慎到将君主和权势形象地比喻为飞龙和云雾,飞龙有了云雾才能高飞,一旦云消雾散,飞龙也就成了地上的蚯蚓。君主有了权势,即使像桀、纣那样昏庸,也能令行禁止;如果没有权势,即使如尧、舜那样贤明,百姓也不会听从。(54)在此基础上,慎到进一步提出反对儒家“德治”的主张,理由是:“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55)慎到认识到贤德并不足以服众,权势地位则能够使贤者屈服,法律的推行必须以国家政权为后盾。

慎到主张权重为尊,反对“尚贤”、“德治”,认为儒家、墨家的主张不可能使法律得到贯彻执行。而实行“法治”,即使是一个平凡的君主只要“抱法处势”就可以治理好天下。慎到从道家“无为而治”的观点出发道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主张,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56)的思想。君主抱法处势,不必事必躬亲,应将具体的政事交由臣下依法处理,即“臣事事而君无事”(57),“上下无事,唯法所在”(58),从而达到“事无不治”(59)的目的和效果。

慎到认为,“法”的最大作用就在于“立公弃私”,提出“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60),“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61)慎到重“势”,但是,他并非主张君权至上,他认为相对于国家利益,君主和官吏的个人利益都是“私”,君主和官吏都应当任法、守法、立公弃私,不可枉法而行私。而且,君主是为了服务于天下而设的,“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62)“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63)

(三)后期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后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包括韩非和李斯。

1.韩非

韩非(约前280年—前233年),后世也称其为韩非子,韩国公子,战国末期韩国人,曾师于荀子。韩非子概括了前辈法家思想的内容,并在其基础上有所发展,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韩非子对法家思想的发展,简要地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历史的发展、人性的好利恶害、人口的增长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必然性;二是从法的本质、特征、作用等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必要性;三是从法、势、术三者结合方面论证了完整的法治理论体系。

2.李斯

李斯(约前280年—前208年),与韩非子一同师从荀况,是先秦法家理论在秦国最大的实践者。李斯帮助秦始皇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并为统一后的中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如主持了统一法律、货币、度量衡等工作。李斯把君主专制制度推到了极端,实行文化专制,主张严刑重罚,曾建议秦始皇焚书坑儒,也曾上书主张推行暴政。李斯在秦国的法治实践使商鞅、韩非子等人建立起的法治理论一度沦落为“国家恐怖主义”。(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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