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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发展及其影响分析

总结

儒家文化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秦汉过渡时期,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阶段,隋唐最后形成时期。在儒家文化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了“以德为主”的思想核心。这一思想与法治有着密切的渊源,对现代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辩证看待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儒家思想更好地服务于当今中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儒家文化、发展、影响、现代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时期,以“礼乐”制度为核心的西周建立的等级制度和宗法社会被彻底摧毁,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生活在礼乐崩塌的世界里的孔子,对世界上出现的“法治”思潮深感忧虑。总结历史经验,孔子颇有远见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观,大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礼不能弃,法不能独行。第二,“孝”是做人之本。 ,人情重于法,“父为子藏,子为父藏,直在其中”。第三,使用的最终目的是“不起诉”。第四,统治者的模范作用比法律的规范更重要:“他为人正直,不服从命令。”孔子的命题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迂腐的理论,但在后世却被认为是万世不安的。真相。孔子并没有多说,这本身就说明孔子对法律的谨慎。但在“论语半边天”的中国古代,《论语》中的每一句话几乎都被奉为经典,流传千古。孔子对法律的精辟阐述,体现了传统法律精神,奠定了中国传统观念的基础。生活在战国中期的孟子适应时代的变迁,提出了“仁政”理论。生活在战国末期

荀子将法家的“法治”纳入儒家思想体系,形成了一套“法强”、“重法”的治国理念。

第一节,儒家思想文化的发展

一、秦汉之变

德行胜于政罚,以理服人的“王道”胜过武力服人的“霸道”——孔子的这种观点被人们所推崇在当时的社会动荡中作为空谈。孔子生前不幸,其后创立的儒家思想屡遭挫折。秦统一六国后,继续贯彻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但是,百家争鸣,严重阻碍了秦始皇统一他所征服的六国人民的思想,威胁到了秦朝的统治。因此2016年六安金安区事业单位医疗招聘考试真题解析,为了统一原六国人民的思想,公元前213年,秦始皇开始销毁除《秦记》以外的所有史书。

学校遭遇了一场灾难。秦始皇统治天下,将天下置于法网之中:破先王之法,破礼官,专职刑罚,精通书画。 “一切都有法式风格。”对法家法治怀有无限期盼的人们,在遭受秦律之苦后,对新秦政权深感失望。强大的秦朝只存在了16年。后来,它在人民的怨恨中死去。经过秦朝的实践,人们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汉代,百姓谈“法”时,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实施中作了充分的总结。南宋洪麦在《容斋杂文》一书中对汉人作了总结,摘录如下:

张二曰:“秦乱受折磨,灭天下,北长城之战,南有五岭驻军,内外动乱,头将摇摆,而且父子不会是亲人。”

卢嘉说:“秦仁刑法不变,他的死将毁了英氏。”

张士之曰:“秦为刀笔之官,力求急严以待,故不闻其过。灵逸来二代,天下崩。 "

贾谊曰:“天下置于刑罚之下,忘德热心,怨毒满天下,民恨如虫。”晁错说:“法律烦人,刑罚残暴,亲友皆危,内外皆危。咸怨,决不祭死人。”

善于总结历史经验的太史公司马迁曾用一句话说,秦兴亡,关键在于“法”二字。孔子关于德、礼、政、罚关系的论述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孔子创立的儒学也被统治者视为圣人。顺应历史机遇,汉代儒家奠定了儒家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儒家法律思想深度合法化的阶段。东汉末年,中央政权衰落,土豪横行2016年六安金安区事业单位医疗招聘考试真题解析,一些士绅地方首领实际上掌握了政权。这些地方领导人大多受儒家礼节的影响。为了适应封建统一的需要,他们重用儒家,让他们参与立法。儒家以立法为契机,“以礼入法”,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之中。曹魏政权的《新法》制定了“八议”制度,体现了儒家的等级特权思想;西晋《太史律》开创了“严礼以防,准五衣以惩罪”的原则,将礼制规则置于制度之中。丧服制度被引入法律;南辰《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制,体现了礼制中的平等精神;北齐《北齐律》设立“十重罪”,旨在严厉打击违反礼节道德的犯罪行为。正是这些反映儒家礼制的原则和制度的出现和实际应用,加速了儒家的法制化进程。

三、隋唐

隋唐时期,这是儒家法制化的最后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学的法制化非常发达,但只是部分法制化,各个朝代也只是根据儒学确立了一些法理。隋唐时期,全国政治统一,经济达到鼎盛,文化相当发达。此时,封建统治者全面总结历史上封建统治的经验教训,吸收了《曹魏法》、《太史法》、《北魏法》、《北齐法》所确立的法理。 " 和其他代码。

接受,制定了《唐鲁书仪》,又名《仪准胡礼》。在本法典中,道德准则是评价法律的最高标准,法律以维护道德准则为使命。任何违反道德准则的人,法律都不会容忍,将受到惩罚;遵守道德准则的人,受到法律的承认和赞扬。唐后各朝的法律都以唐法为基础,对唐法的伦理精神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改革,使法律伦理比唐法更深,伦理法更并得到更多的尊重和加强。 第二节 儒家思想文化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影响

一、确立了刑的辅助地位,将孔子的话语概括为“德主刑罚”,并以此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

1.道德的立场

儒家法律文化注重以德为准则,体现了鲜明的重德传统。不断演变,作为儒家法律文化的核心,“以德为刑”,历来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和使用。 “以德为主,以礼治国”的基本内容是要求统治者以礼教为主体,以刑罚为辅来治理国家。儒家以德治国的基本点是相信道德是国家的根本,把道德的统治提升到一个国家强盛、治乱、兴衰的高度,充分肯定了道德。道德的社会作用。孔子历来强调德育,主张德育为主,刑罚为辅。针对当时各国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他提出了“省刑”的思想;董仲舒从阴阳学说入手,特别强调德育的重要性,主张以德为主儒家思想对个人的影响1500字,以罚为辅,以德为先。事后的惩罚应该是明智而审慎的;以儒家经典为指导,以儒家法律观念为基础,以儒家法律观念为基础,制定颁布的《永徽法书》(元朝后改称唐法书仪)。 ​“主刑辅”彻底改变了法律思想和法律条文的状态,将儒家与法典有机结合。 《唐律书仪》是儒家道德规范,是道德规范化的顶峰。它是我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法典。后世的封建王朝都把儒家和唐家的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范本。尽管法律的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但“以德为主体”的基本指导原则和思想观念仍未得到解决。但它一直被遵循。

2.对现代的教育意义

先进的法制文化重法重德,提倡法治,以德治国。这种思想应该说与儒家法律文化有很深的渊源,因此“以德为刑”的思想也具有现代借鉴意义。重视德治是儒家文化的一贯主张,而这种重德的鲜明传统,也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凝聚起来的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在儒家看来,一个国家的兴衰,统治政权的长治久安,都与道德息息相关,所以治国之道就是以德治国。所以我们

我们应该继续关注美德的作用。当然,这种美德是社会主义美德,其内容与儒家文化所提倡的美德内容相去甚远,虽然其中有不少值得学习和继承。法律在现代社会的作用更大,依法治国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发展趋势。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因为法治是法治的基础和必要补充,它可以为法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它还可以在法律不便或不需要干预和调整时调整人们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德治也需要法治保障。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也是提高道德意识、引导和加强道德的过程。当道德教育不起作用时,需要法律。总的来说,由于两者在价值取向和调整领域各有优劣,两者需要相辅相成,密切配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有效引导、规范和评价人们的行为。

二、汉儒学促成了儒学的实现

儒学成为现实,儒学从“圣人学”转变为统治者理论,使儒家法制更加实用。孔子学说之所以被春秋至秦朝的统治者抛弃,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过于强调教育,理想过于强烈。曾有人问郑宇孔子:“无杀之法,则有之法,又如何?”孔子答道:“杀有什么用,子要好,人民要好。”从先秦物价的角度来看,政治就是这么简单。 “君子正,天下正。”只要君子心中有仁义,天下人就会弃恶而行。然而,先秦儒家所向往的政治在具体实践中却异常复杂。与先秦儒学略有不同的是,汉代儒家更注重统治者的治国之道,而不是统治者自身的道德修养。因此,汉儒在肯定教育的同时,也没有回避刑杀的作用。正所谓“阳不能靠阴,中不能独长”。对于传统礼制儒家思想对个人的影响1500字,汉人儒家明智地采用“小言大义”,将礼节付诸实践。作为惩罚的原则和准则。因此,汉代发扬了不入儒家的思想,也继承了在成家论指导下建立的秦制。 “汉承秦制”标志着汉代政治家的现实和成熟。汉儒改造的中国传统法律,将礼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自汉代以来,礼法相融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主旋律,“以德为刑”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征。在礼法合一思想的指导下,古代法典要向儒家、伦理、道德等方向发展。董仲舒的《春秋》狱判、西汉末年《景经判》的兴起、魏晋南北朝《景经》入法等,都有为“准礼”“唐禄”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从《唐禄》的注疏“疏义”中可以看出,《唐禄》的每一个条款都可以找到礼仪的依据。礼法,真正达到了水与乳相融的地步。 《唐法》是历法典典的巅峰之作,是中国法制的代表作。历代统治者的立法标准受到清朝的影响,其所奉行的原则对今天的立法、执法和人们的法律观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儒家思想奠定了中国封建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儒家“礼”的主要功能是“分贵贱”、“令尊卑”、“严明上下”,从而建立起宗法宗亲的等级制度,尊重,区分男女。儒学成为封建正统后,统治者接受了儒学的特权要求,并将其纳入法律。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封建皇权

儒家“君为臣”已成为不可动摇的信条,封建皇权已成为不可侵犯的象征。凡是诬蔑皇帝姓名,甚至是已故皇帝姓名的朝廷官员,都被视为“不敬”罪,严惩不贷。隋唐时,“不敬”罪进一步扩大,上升为“十恶”之一,列在刑法之首,并予以特别处理。封建晚期明清时期,封建中国进一步强化了君主专制,以对待皇帝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思想、言语、文字作为刑罚的依据,极大地促进了写作监狱。

2.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儒家主张“正名”,即官衔之名。根据不同的等级,适用不同的仪式。代表中国封建法律成就的《唐律书仪》在其第一章《明法》中,明确规定了谈判、邀请、减免、赎回、官位等一系列周密制度,以维护特权。贵族官僚。此外,在其他章节中,《唐律书仪》还规定了许多条款,以保护贵族官僚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不受侵犯。比如打官的人会比普通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官职越高,惩罚越重;犯罪者不应受到酷刑,而应仅凭证据。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保持着贵族官僚对普通民众的优越地位。

3。维护父权和丈夫的权利

中国传统法律按照“亲亲敬礼”和“君子孝顺君子”的礼节,把维护封建家庭主义和维护封建专制统一起来,力求做到通过保护家庭来保护家庭。通过建立和维护稳定的家庭秩序来维护国家的君主权力,以实现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的长治久安。首先,中国传统法律严格维护父权,充分肯定父母的权威。法律要求子孙对祖父母孝顺行善,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保障家长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和父母与子女结婚的权利。二是严格维护丈夫的权利,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在婚姻方面,中国的传统法律允许丈夫纳妾。在离婚方面,《七出》为男人与妻子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夫妻犯罪的刑罚也是极不公平的。

儒家“君为臣,父为子,夫为妻”的“三证”理论已深入中国传统法律,使中国传统法律具有维护封建的特点。特权。

四、儒家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的结构体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中国传统法律,从开创时代的《法经》,到繁荣的经典《唐律书仪》,再到封建社会末期的《大清法》,无一不具有“万法合一”的特点。 , 民事处罚”的汇编风格。这个特点,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的自然经济一直处于主导地位,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政治上得到贯彻,但也与儒家的影响密切相关。首先,儒家的“义利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儒家历来主张义重于利,所谓“君子比义”。小人比利”、“君子求道不求食”。这种儒家的义利观为封建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自从汉武帝“破除一切学派,唯独尊儒”以来,儒家伦理“三证五行”在实践中起到了调节婚姻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日常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受美德和礼制支配,礼制在婚姻、继承、亲属等广泛的民事关系中起着直接的调节作用。正因为如此,中国传统社会失去了制定民法典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导致中国传统法律采取了“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结构体系。 .

五、儒家文化的负面影响

儒家对中国法制的贡献无可非议,但它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也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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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在中国古代导致了轻法、低官、低权利的观念。儒家历来主张“和为贵”,主张“不打官司”、“不打官司”。孔子曾经说过:“如果我听到了诉讼,我就像一个人一样儒家思想对个人的影响1500字,所以我肯定不会有诉讼。”孔子的廉官观被封建统治者强化,止争平官已成为中国人的传统心理。正是这种对纠纷和诉讼的盲目止损和宗法制度的桎梏,严重损害了中国封建社会人民的权利观念。

2。儒家思想是中国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中国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典。此外,儒家所倡导的“讲财富”、“重义重利”的义利观推动了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制约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儒学在中国重新受到关注。思想界对儒学进行了务实的评价,肯定它包含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思想的主流,同时也有很多封建落后的内容。我们应该辩证看待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儒家思想更好地服务于当今中国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论语》山西古籍出版社

2.《中国现代文化概论》中华书局2002年版

3.于荣根《儒家法律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第二版,1998年2月

4.马晓红《礼法》,北京大学2004年8月出版

5.《中国法制史纲要》张国华饶新贤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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