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礼传统和法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

儒家的礼传统和法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

摘要:礼作为儒家传统的核心内涵,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所在。法家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上曾经辉煌一时,在儒家成为国学之后,法家便销声匿迹,但是儒家与法家的思想在潜移默化中相互融合,形成中国传统法中蕴含新的内涵的礼观念。这种新的礼观念是中国法制史的总枢纽,它贯通于整个中华法系的思想中。

关键词:礼法融合

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关键词,贯穿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而其中儒家的礼传统和法家的法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是最为深远的,厘清儒家的礼传统和法家的法观念对于清晰地定位中国传统法制具有重大意义。

一、 儒家传统中的礼

礼起源于商代社会的祭祀活动,落成于西周,是中国古代社会中敬畏天地神灵的产物。《说文解字》中可以证明,“礼,屡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西周时期,“周公制礼”赋予了礼以新的性质,使得礼上升为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定的规章制度。其内容涵盖国家的政治生活,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国家制度到日常言行,无一例外,这个时期的礼具备法的形式和结构,《左传·隐公七年》中说礼是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同时,礼又有道德规范的形式和结构。

儒家思想强调社会差异,认为人有智慧、愚笨、贤德、不肖之分,因而社会也应该依照这些人的性情进行不同的分工,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的目的。在古籍经典中,这样的表示比比皆是,如《左传·成公十三年》“君子勤礼,小人尽力“,《左传·襄公十三年》”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农力以事其上“,《国语·周语》”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供上“等等。家族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组成单位,社会差异的观念本能的渗透到了家族领域,也就是在家族的尊卑、长幼、亲疏的家族秩序,对于僭越家族秩序的行为,《荀子·富国篇》中称”人有三不祥,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为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儒家在从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中,抽象概括出五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其中最重要的是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制了一系列的伦理纲常来保障这些关系的稳定,长远。如《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记载的”三从“:“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周礼·天官·九嫔》中记载的”四德“:“九嫔掌妇学之法,以九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白虎通义·三纲六纪》中记载的”三纲“:“三纲者何﹖……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等等。这样的纲常伦理由礼来维持儒家思想的礼,来实现。礼作为抽象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各种原理原则的总和,通过指导作为直接与个体行为连接的中介——纲常伦理,来间接指导个体行为,加大社会向儒家的理想社会变迁的力度和速度,使社会臻于太平,达到“无讼”的境地。

儒家思想强调以礼来治理国家,其核心是以德治国。这种治国方略特别强调统治者的德行,因为统治者的德行会感染和教化其他阶层,正如《论语•颜渊》中记载的“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孟子•离娄上》中的“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儒家思想的礼儒家思想的礼,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这样的教化和感染,会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思想意识,将统治阶级的行为方式、要求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标准,并且,指导人们将这种人工化的内隐思想表达为外化的行为,从而实现大同的目标。

二、法家思想中的法

法家主张的治国手段有三种:法、势、术。但是法家思想最集中的是“以发为本”的理论。

法儒家的礼传统和法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称“法,刑也。平之如水儒家的礼传统和法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这里强调了法的三个方面内容:法的内容,即法主要是指刑法;法的价值,法应该像端平了的一碗水,即法的内在是公平、平等的;法的实现方式,通过廌来实现法的正义。这种公平、平等的理念在法家的法思想中变现的很透彻,法家思想中认为奖赏刑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强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虽异,但是同一法,则同一赏同一刑。反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议”制度,认可”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司马迁谓之“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商君书·赏刑》中记载“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但是,法家思想不反对伦理社会中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社会差异的存在。

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还强调重刑,不区分“刑平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点”。《商君书·开塞》中的“ 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和《韩非子·奸劫弑臣》中的”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的记载都标示着法家的重刑主义,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这样,人们才会产生畏惧心理,才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标。

儒家的礼传统和法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

三、礼与法的交融

对此,有学者认为儒家和法家:一宽一严,一仁一酷,二者是相反的对照。虽然“儒家以礼为维护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之秩序规范,儒家以德教为维护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但是二者都是为了实现各自设定的理想的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不同措施,而且二者有很多融通之处。如对于德刑并用、刑法应当公布、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君主制度等方面态度一样。二者在本质、目的和宗旨方面的一致性对于儒法二家的融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次,汉代汉武帝时期,摒弃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主张,结束了儒法两家的争锋相对的局面,使得儒学成为“国学”。“儒法两家,虽然原来所代表的阶级不同,但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地主阶级多是从奴隶主转化过来的,所以儒家的思想也是逐渐向法家靠拢。”统治阶级的需要成为推动儒法两家融合的主导力量。

第三,中国古代的国家机构的设置中,除了中央和地方独立的司法机关外,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这就使得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因此,儒生在取得行政官员的资格后,必须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必须学习法家的相关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儒法两家思想的融合。

最后,当时的社会现实背景为儒法两家的融合创造了条件。汉朝初期采取的“无为而治“的治国方略,使得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改良:经济复苏、政权强盛、文化一统。这样的社会呼唤一个统一的学说来服务于统治者所认可的意识形态,法家因为秦朝的夭折而声名狼藉,而且法家在意识形态上少有建树,虽然其在制度上成绩斐然。而此时的儒家学说不仅弥补了法家在意识形态领域中造成的空白,而且在现实的变革中避免了与传统的势不两立,减少社会变革的是的动荡。

儒家在吸收消化法家的相关思想后,形成了现在中国传统法的新的“礼“观念,这种新的观念简而言之就是:用儒家是固定君臣之礼,用法家是为了维护皇权。也就是所谓的外儒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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