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余论史:“兴于诗”“立于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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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老余论史

编辑 | 老余论史

前言:

子夏曾说,新乐会造成国家动乱,但古乐却能让社会更加稳定。这句颇受争议的言论让后人产生很多误解,其实子夏说的音乐并不是用于观赏的音乐,而是掺杂着一些仪式构成的,我们再研究时,往往忽略了这一点。

单纯自己扩大了音乐的覆盖面。虽然根据古代文献的经验,推断出周朝的雅乐的确颇有功效,但要论证这一观点,就很有必要罗列周代雅乐那样富有功效的音乐。

“子夏论乐”是指子夏回答魏文侯对古乐或新乐的问答时进行的回答。这一章可以说是整个《乐记》最关键的部分。当然迫于一些因素,并未受到其他学者或整个学界的广泛重视,因此这正是日后需要深挖的地方。

先秦时期,由子夏为首的儒学代表人对音乐教化的作用难不成真是故作高深,弄虚作假?答案是否定的。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对音乐教化作用有过较深入的探索。

孔子把音乐与道德教化联系起来,提出“兴于诗”“立于礼”的主张。

《论语》记载:

“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此言君子所居之本根也。”孔子把音乐与道德教育联系起来的论述儒家思想仁和礼,在《诗经》中就有了。

《诗经·大雅》有云:“明德肃然”“长发攸适”;《小雅·无羊》又曰:“维民之时”;《大雅·大明》中也说:“率由旧章,作歌不永”;孔子在《乐论》中指出:“乐所以成礼也,礼所以命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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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乐”社会功能的再思考

先秦时期,以子夏为代表的儒家学者对音乐教化作用的认识果真是言过其实、故弄玄虚吗?笔者以为有必要对此再思考和再研究,首先,有必要重温一下子夏答魏文侯所问“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

子夏劝告魏文侯谨慎对待好新乐、恶古乐的个人嗜好子夏对魏文侯说:“陛下如果一定要按照自己的喜好来使用音乐,那么可以按照爱好来选择音乐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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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六种好乐,即《商》《宫》和《商》,又有三种恶乐:《清音》《商音》和《征音》。其中所好的乐都是君主的喜好,是不可以用来实行教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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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认为礼是人的社会行为规范,即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而音乐则是使人能够闻声起舞的一种艺术活动。从这个角度来说,乐不仅是一种表达情感的工具,同时也是人进行自我修养、提升自身价值、获取精神满足感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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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礼乐制度不仅是一个政治制度,而且还是一个道德伦理教育制度,它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在西周时提出“以德配天”,这个观点来源于古代著名思想家尹吉甫:

“夫为治之本者,以其道得之。”

他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有一个合理的政治制度。如果这个政治制度与天理不合,那么社会就会动荡不安。所以尹吉甫主张“以德配天”,如果这样做了就能够得到上天保佑国家太平、百姓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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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乐、礼乐、雅乐是同一种音乐的三种不同称谓唐代宫廷音乐——“雅乐”,是由一位叫做李训的太常寺少卿,在唐代宗大历十一年组织编定的。从此,在唐王朝中,雅乐成为了宫廷音乐的主要组成部分。

宋明时期的宫廷音乐——“古乐”,是由周代至隋唐时期的古诸侯、士大夫们在祭祀、宴飨、朝会等场合演奏的礼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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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不同称谓的音乐在历史上统称为雅乐,而且有了非常严格的等级和规制。

从《旧唐书》里所记载的礼乐器看,古乐主要有八种:钟鼓之声、丝竹之音、鸣弦和响铜之音、土石之音;雅乐则有六种:金鼓之声、钟鼓之声和响铜之音。

二、“子夏论乐”的思想内容与价值分析

《乐记》一书中,单单“子夏论乐”就有四个章节:

第一段主要讲了古乐“修身及家,平均天下”及新乐“不知父子”的主观想法

第二段表达古乐作为“德音”可以使君王“既受帝祉,施于子孙”的每次益处;

第三段对音乐有了规划,讲明了“祭祀弗用”的道理,并对古乐的教育百姓和“官序贵贱、各得其宜”的效用有具体的讲解;

第四段从月色和乐理的角度对古乐的效用作了更多的讲解。

总之,子夏认为音乐有新乐与古乐之分,新乐可能给社会带来动乱,所以子夏在《乐记》中说:

“君子不以古不今之礼失而无义也。”

“礼”是外在的规范,也是内在的精神力量,要想让外在的“礼”与内在的精神和谐统一起来,就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道桥梁。那么音乐与礼乐到底有什么关系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儒家、道家和佛家都是如何看待音乐与礼乐之间关系的。

三、“古乐”社会功能的现代求证

今人评价子夏论乐的价值意义,并非论证它与《乐记》的关系。

周成王制定的礼乐究竟有没有产生过如子夏等人所说的神乎其神的社会功效呢?这个问题一直是研究者们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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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以后的学者一般把礼乐看成是周代礼制的一部分,并认为礼与乐同时产生,而没有说礼与乐是分开的。例如《吕氏春秋·古乐篇》所载:

“昔者尧作《舜典》,以观庶民之乱政;作《南风》之诗,以观庶民之连心;作《桑林》之颂,以观庶民之廉耻。今其三年不作,则为不仁者矣。”

这段话大意是说,尧把《舜典》放在代表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会议上学习,之后他就颁布了《南风歌》;把《南风歌》里的内容写成诗放在与自己关系密切的父母跟前加以吟咏时,他就制作了一些像桑林那样美好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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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艺术精神中关于音乐道德标准的内涵,我国音乐的道德标准是在艺术精神中不断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其发展过程不仅受到时代发展的影响,更是与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

同时,在我国音乐创作中儒家思想仁和礼,一直以来都是以“文”作为创作的最高追求。因此儒家思想仁和礼,我国传统音乐文化中关于音乐道德标准也必然与此有着深刻地联系。

陕北礼俗音乐的社会教化功能揭示出这样一条道理:陕北礼俗音乐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教化工具,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缓解阶层之间、民族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能给民众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精神享受,使人精神愉悦,心胸开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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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祭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先”,也就是死者生前所居住的地方,在死后要把他安葬在他生前居住过的地方。当然我们现在是不可能按死者生前所居住的地方安葬了老余论史:“兴于诗”“立于礼”的主张,而只能安葬他生前所住过的地方。所以说:“凡祭,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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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了“先”之后才能有“次”,而这次就是最后一次祭祀。

在古代有一个人逝世后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那个人生前的德行可以得到后世子孙们的尊敬和敬仰。

第二种情况就是他生前为恶太多,他死后不但得不到后人们的敬重和敬仰,甚至会遭到后世子孙们的唾弃和责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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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在我国的礼俗文化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祭祀礼俗、婚丧礼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音乐与礼俗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在古代,音乐是一种国家意志。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在各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和发展,现在音乐与礼俗文化之间出现了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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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老余论史:“兴于诗”“立于礼”的主张,我国艺术精神对于音乐道德问题的解读以儒家和道家思想为基础,产生出了“仁 和尽善”的思想内涵。此二者立论角度不同,但都联系了音乐与天地的关系问题,为音乐赋予了 道德标准。在我国艺术精神的“仁和尽善”道德 标准思想的作用下,我国古代音乐的发展在春秋战国时期便出现了雅乐与俗乐。

此后这两种音乐类型又逐步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开始与宫廷音乐、民间音乐等类型相并重,成为我国古代音乐的重要发展方向。在我国艺术精神“仁和尽善” 道德标准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古代学者以仁和以 目标欣赏德乐,并对天人关系进行探寻,由此不断丰富着我国艺术精神的思想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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