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化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化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雒树刚

2018年12月10日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第八条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九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化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发布,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第二十九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一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已公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将逐步设立一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传承发展,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对于提高文化自觉中华人民共和化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发布,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7年,文化部设立了我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取得一定成果和经验后,文化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命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1个,涉及省份17个。详情如下:

1.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07年6月

涉及区域: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

2.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08年1月

涉及区域:安徽省黄山市、宣城市绩溪县、江西省婺源县

3.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08年8月

涉及区域: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泽库县、尖扎县

4.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08年10月

涉及区域: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汶川县、理县、松潘县、黑水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陕西省宁强县、略阳县

5.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0年5月

涉及区域:广东省梅州市,包括梅江区、兴宁市、平远县、梅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

6.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0年5月

涉及区域: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7.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0年6月

涉及区域:浙江省象山县

8.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0年6月

涉及区域:山西省晋中市,太原市阳曲县、清徐县、晋源区、小店区,吕梁市汾阳市、孝义市、交城县、文水县

9.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0年11月

涉及区域:山东省潍坊市

10.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0年11月

涉及区域: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

11.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1年1月

涉及区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12.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2年4月

涉及区域: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

13.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2年12月

涉及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14.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2年12月

涉及区域: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15.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3年1月

涉及区域:江西省赣州市

16.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4年8月

涉及区域: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

17.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4年8月

涉及区域: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18.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4年8月

涉及区域:重庆市黔江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武隆县

19.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7年1月

涉及区域: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永定区,三明市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

20.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7年1月

涉及区域:河南省宝丰县

21.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

批复设立时间:2017年1月

涉及区域: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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