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关于《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8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杭州市风景文物局局长高晓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市人民政府报请审议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解释。

一、立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杭州的灵魂在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推广和保护工作”。制定《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和完善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作为中国六大古都之一,杭州拥有8000年文明史和5000年城市建设史。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文化底蕴。1982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杭州被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截至目前,拥有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良渚古城遗址等3处世界文化遗产,8个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有20个名村,15个街区,11个市级历史文化街区,728个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历史建筑1611座。

2013年,我市制定颁布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4年,发布了配套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杭正函[2014]26号),初步建立了地方自适应保护系统和系统。但是,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新理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保护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管理部门权责不明确、保护规划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已经逐渐出现。,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上级法律,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乡保护的法律。关于在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意见,"

(二)立法程序

2020年,我局开设了《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专班,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经过调研、征集、反复论证,今年4月形成了条例草案供审查。市司法局4月7日收到送审稿后,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认真开展审查工作,调整完善了草案的逻辑框架、章节结构和文字表达,并审查了草案内容的合法性。通过修改完善,城市实践经验

3月23日和6月22日,丁迪刚副市长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条例。7月18日,罗卫红副主任、丁迪刚副市长召开法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法规相关内容。市司法局根据征求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会议精神,修订完善了30多项草案。8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_浙江省渔文化保护条例_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保护名录与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关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文化遗产与现代社会协调发展、活化利用。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保护规划和我市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名村、名胜、历史建筑、传统建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文物、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涉及文物、建设、规划资源等多个市政部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也涉及区、县(市)政府、乡镇(街道)、村民等多个层面。 (居民)委员会。体制改革以来,市园林文化、规划资源、建设委员会等部门都有名城保护相关职责,但存在保护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责模糊的问题。为此,《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了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第六条明确市文物主管部门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同级文化名城。

(三)关于保护清单和规划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编制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街区、镇、村、历史区的保护规划,是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重要举措。 . 为此,《条例(草案)》专门设置了“保护清单与规划”一章进行规范。本章的要点如下:

1.保护清单建立、认可和公布。《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城镇、村庄、名胜古迹和历史建筑等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将对象列入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规定具体鉴定程序。

2.为预先保护的对象创建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预先保护对象的发现方法、认定、保护措施、列入名录和清除。在保护措施方面,重点是明确对确定为预保护对象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名城保护部门应当通知预保护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预保护对象。 - 保护标志并进行日常检查和保护。

3.保护计划编制、批准和连接。《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前的有关程序;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城镇、名村、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衔接,明确上述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在筹建过程中,对历史建筑、传统风格建筑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4.规范保障计划实施方案。调查发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计划未实施”、“已实施未按计划保护”等问题。促进保护计划的有效实施。

(四)关于防护措施

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条例(草案)》“保护措施”和“保护与利用”两章内容如下:

1.实行责任人保护制度。《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责任人制度。所有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的,由所有者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

2.历史遗迹的建设活动。为加强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保持历史街区的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色,《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明确了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领域。除建设、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为实施保护规划对建筑物进行分块修缮、改建、改建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扩建活动。施工控制区内的施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在高度、体积、颜色等方面与原有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风貌,不得危及核心保护区内建筑物的安全。同时,对相关建设活动的前置审批意见、设计方案备案、既有建筑改造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修复工作。《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历史建筑和具有传统风貌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对建筑的使用安全和日常维护保养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本条第二款明确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维护、维修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按规定标准授予。授予。

4.历史建筑的搬迁、拆除及相关维修要求。《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原址上尽可能保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无法保护原址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历史建筑和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进行修缮,必须符合保护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历史建筑等房屋转让、居住权设立、出租等信息共享。《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主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名城保护、住房保障和不动产管理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利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发挥公众数据平台的作用,交流流转信息和信息。及时出租历史建筑,以便管理部门督促受让人和承租人落实保护责任。

6.为基础设施配置、绿化和防火制定安全计划。《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消防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需按照标准、规范配置防护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防护规划,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由城市防护主管部门负责给予指导。

四、法案的创新亮点(草案)

《条例(草案)》将历史遗迹和传统建筑两大类保护对象,提出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措施,加大数字化应用力度,进一步加强历史遗迹保护和管理。文化城市。

(一)创建历史遗迹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_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_浙江省渔文化保护条例

高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仅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城镇和村庄。除了街区、名镇、名村,还有很多片状的历史文化资源需要保护。2021年,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园林文化局开展全市历史文化资源普查,确定新增片状历史文化资源69处。需要预先保护。对于这样的历史文化资源,“

(二)打造传统风格建筑保护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有大量未公布或登记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它们可能反映城市特定发展阶段的时代特征,凝聚公众的情感记忆,或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城的整体风貌形成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村庄和历史地点。为加强对此类建筑的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确立了对传统风格建筑的保护,并规定了其认定标准和程序,

(三)明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格建筑的振兴利用

《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对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和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作了详细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通过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和国有企业的租金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同时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租、委托市场主体经营等方式,合理利用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

(四)加强农村历史建筑保护,明确宅基地异地安置振兴规定等。

目前,一些乡村历史建筑年久失修,甚至自然流失。一是历史建筑“拆建新”难度大,维修成本较高;农村历史建筑的业主对自己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的积极性并不高。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草案)》第四十条对农村宅基地的异地安置和振兴利用作了详细规定。

(五)保护标志数字化应用设置

针对城市防护标志不够规范的问题一、,《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防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式,由区设和县(市)人民政府。保护标志应当采用数字化手段,支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

请考虑上述解释和法案草案。

标签ad报错:该广告ID(4)不存在。

随便看看